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乡**村**组**号,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郑某某、任某某、罗某某多次组织他人在嘉峪关市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等地以“诈金花”、“推饼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累计参赌30余人次。
2019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嘉峪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投案自首。
2020年9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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