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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赌博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三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区**镇**村,现住址枣庄市**区**小区**楼**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9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金某某、赵某某、代某某(已判刑)等人在费县**镇开设的赌场内参与钓鱼赌博十余次,非法获利1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以赌博为业,也没有纠集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属于一般赌博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虽有一人指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赌场内 有放贷给参赌人员赌博使用,涉嫌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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