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梅县区**镇**村,现住梅县区**城**期**栋**房。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陈某某(另案处理)注册了名称为“梅州市梅县区**棋牌室”的营业执照并在梅县区**镇**村**湖**号租赁一间名为“**电器维修店”的店铺,同年6月份开设店中设置5张麻将台提供给他人进行普通麻将娱乐。
2019年8月中旬,陈某某开始在**电器维修店内设置赌档,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利用麻将台、麻将牌等工具组织他人以打“转转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档每天聚众赌博两场,下午一场,晚上一场,每场有20多人参与赌博。每一场,参赌投注2元的赌客给予陈某某5元水钱,投注5元的赌客给予陈某某10元水钱。从设赌档开始,陈某某以每月1500元的固定工资雇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其管理赌档,负责收取水钱、提供茶水、打扫卫生等。至案发,李某某共从陈某某处获得工资1200元。2019年10月17日15时许,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民警在该赌档现场抓获李某某以及刘某某、罗某某等30名参赌人员,现场扣押赌资16604元,麻将桌5台、麻将10副、收款二维码2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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