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刑检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路**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承租福州市鼓楼区**路**号**会所一楼“**”的茶叶店,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黄某某明知他人在店里聚众赌博,没有制止,茶叶店每晚收取500元的场地与茶水费。经查,为了娱乐消遣,方某某(另案处理)在微信群“**群”内发布打德州扑克信息召集人员到该茶叶店参与赌博。从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2日案发,该茶叶店共召集二十余人,实施了二十余次赌博,涉案赌资为48.7835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参赌五次,涉案金额12.245万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到鼓楼公安分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致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函”;参赌人员林某某、陈某甲的在职证明等;
2.证人许某某、林某某、陈某某九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同案犯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账单截图等。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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