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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赌博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区,住福建省宁德市**路**号**小区**栋**梯**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罗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份至4月2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先后四次到林某某等人开设在罗源县**大饭店**包厢、罗源县**风情商业街**号等地点的赌场开庄组织赌客参与赌博。每场赌博庄家均为李某某,李某某携带赌资3万元人民币,赌博方式为三十二张“牌九”、赔率一赔一,每场参赌人员在20人至40人不等,每人押注金额在200元至1000元人民币不等。李某某四次开庄组织赌客参赌输赢总计为输约2万元人民币。2019年4月21日,罗源县公安局民警在**风情商业街**店面抓获参赌人员15人,现场扣押无主赌资57185元,有主赌资77135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当场赌博庄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涉嫌赌博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为业的事实,亦不足以证实其涉嫌开设赌场罪,同时综合本案证据情况,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涉案赌场股东的嫌疑,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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