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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赌博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宁县**局原保安,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中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分别于2019年10月31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5月期间,朱某某(另案起诉)在中宁县大战场镇长山头村玄武石料厂先后开设“摇单双”、“麻将推对子”赌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赌场放哨。赌场开设至少二十天,每天抽头渔利至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9月期间,朱某某在中宁县轿子山公墓附近、赛马水泥厂附近李某乙苹果园、老同心路山里换着场地开设“摇单双”赌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赌场放哨。赌场开设至少三十天,每天抽头渔利至少一万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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