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67********,汉族,****,**县**镇**村书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住**县**镇**村***屯,2010年7月7日因赌博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6日没收非法所得六万元,2019年6月20日被庆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庆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书认定:2010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分别在庆安县庆华小区、庆安县体育场一人家中,与付某某两次设赌抽头。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庆安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涉嫌赌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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