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清水县**镇**村,2016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清水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5月17决定社区戒毒3年。2017年2月28日因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清水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梁某甲与同村村民梁某乙在清水县城游玩时遇见同乡李某某、王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等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赌博赚钱,便约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到清水县永清镇“钻石人间KTV”一包厢内进行赌博。在李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下,梁某甲等人以麻将牌“推条子”的方式进行赌博,用扑克牌代替现金作为筹码(每张扑克牌代替100元,半张扑克牌代替50元),赌博中,李某某负责记账,并按照每赢1000元抽头100元的规则抽头渔利,共抽头渔利1万元。梁某甲共输扑克牌筹码折合人民币48000元,梁某乙共输扑克牌筹码折合人民币18000元。结束后,刘某某逼迫梁某甲、梁某乙分别在李某某名下打了48000元和18000元的欠条,欠条由刘某某持有,限期15天内还清。后刘某某指使李某某两次前往梁某甲家进行要债,在李某某第二次到梁某甲家要债时其已外出打工躲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赌博罪,但本案案发时间为2009年,赌博罪最长追诉时效为五年,公安机关于2020年立案侦查,对李某某已过追诉时效,且李某某再无其他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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