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78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阆中市**路**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6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尉某某、祝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绍兴市越城区富侨足浴棋牌室、正风温泉包厢内、天马大厦棋牌室等地,先后组织赌博人员米某某、毛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打罗松”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以“赢6道抽10元,赢10道抽2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
2020年2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天马大厦在这里单身公寓819室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已退赃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李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