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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赌博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94********,汉族,大学本科,住黑河市爱辉区**路**委**组**小区**号楼**室。2019年2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因涉嫌赌博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赌博罪, 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昵称为“东北人客服”(龙某某微信号)发布招募森吉棋牌代理的消息,李某甲便与龙某某(已起诉)联系,以每张2元的价格从龙某某处购买森吉棋牌软件中的一款“填大坑”赌博类游戏的房卡共计26531张(实际对外销售17771张)。随后李某甲建立名为“一起摇摆”的微信赌博群,拉他人进入自己的微信群中,然后开始组织群内人员以“填大坑”的方式进行赌博,李某甲为赌博人员在森吉棋牌软件开好房间,参赌人员进入房间内以填大坑的方式进行赌博,待赌博结束后其抽取参赌人员每人2元的房费。李某甲在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期间,抽头余利达71084元人民币。

2019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户籍证明、证人李某乙、朗某某、姜某某、徐某某等人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 证人李某某、朗某某、姜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属于赌博数额较大,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符合《指导意见》关于“犯罪嫌疑人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的规定。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及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犯罪恶性不深,危害结果不大,其符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 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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