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7********,汉族,大学本科,曾任浙江**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路**号,住台州市椒江区**楼**室。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台州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4日,王某某伙同孔某某、MAUNG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HUA1”船从韩国釜山装载448.2吨冻肉偷运入境,5月18日至台州**有限公司码头(以下简称台州**码头)卸货。徐某甲(另案处理)负责组织卸货,冯某某(另案处理)受徐某甲指使,联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李某某同意,由台州**码头组织吊机司机徐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对18个冻肉集装箱予以卸货。后冻肉被运至广东等地。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海关缉私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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