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诉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座**栋**F,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宁德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鼎斌、杨铃辉,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德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4月25日、6月27日将本案退回宁德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7日宁德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终结。
宁德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6月底,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赴**参加电子展,期间与*甲公司、*乙公司接洽准备购买电子产品。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营的电子展销部不具备进口报关资质,*甲、*乙公司便向其介绍**物流有限公司的林某某帮忙将货物从**运到深圳。同年10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甲公司、*乙公司分别达成购买IC及内存条事宜,货物价值分别为157965美元、140400美元,合计298365美元。同月17日,林某某传真一份《报价单》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李某某与林某某约定按照《报价单》的每公斤货物6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李某某的货物从**运至深圳,连同保险费用6930元人民币,合计应当支付费用为17458元人民币。同月29日,上述货物在**申报出口,由“**号”台轮运往大陆。同月30日晚8时许,“**号”驶往**海域通过事先约定好的闪烁尾灯的方式由陈某甲、陈某乙(均已判刑)驾驶的“闽连运*****”号捕捞辅助船接头过驳货物。当晚23时许,“闽连运*****”号捕捞辅助船航行至霞浦县东冲海域被宁德市边防队查获。经聘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理货,涉案货物中内存芯片共计388831片。经鉴定,偷逃应缴纳税款314394.19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德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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