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公二刑不诉〔2018〕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6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房。2017年9月2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丹丹,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单位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犯罪嫌疑人张*甲、朱**、李**、张*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2月2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4月2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3月5日、5月20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同案人张*甲利用他人身份注册成立**公司用于向境外供应商采购汽车配件,之后再成立**公司给同案人张*乙、朱**夫妇经营销售,被不起诉人李**在香港成立香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于支付境外供应商部分货款。
2009 年至2017 年9 月,上述公司统一以**公司的名义向境外供应商采购汽车配件,并由张*甲、张*乙、朱**、李**商定委托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黄埔新港海关报关进口。由朱**通过电脑更改货物发票真实价格伪造报关资料,后将虚假的发票等资料通过邮箱发给广州市**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制作报关资料,以**公司为经营单位从黄埔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货物进口后由**等公司进行销售。张*甲、朱**与境外供应商联系并安排公司财务通过**公司支付货款给境外供应商,部分货款则通过**公司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甚至通过地下钱庄将货款差额付汇给**公司再由其支付给境外供应商。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犯罪嫌疑单位**公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0416438.7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