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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未执行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省**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正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协议,购买陈某某家树木,并请陈某某协助砍伐。当日15时许,李某某在砍树过程中,让陈某某用绳子帮忙牵引砍伐的树木。树木被砍断后向陈某某所在方向倒去,陈某某因害怕树木砸到自己而躲避,在躲避过程中被树木砸中头部,致嘴、耳、鼻不同程度出血。李某某当即报案,后陈某某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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