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住**乡**部**宿舍,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赵某某在固安县**乡**部门口驾驶运梁车运输桥梁的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宋某某撞倒碾压致死。
案发后二名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方,求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达成刑事和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赵某某对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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