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6********,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医院**,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撤回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17日21时30分许,在天津市西青区赤龙南街佳和贤庭16号楼和5号楼之间的道路上,刘某某与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刘某某被李某某推倒在地,在送往天津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后,经抢救无效,刘某某死亡。
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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