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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禹检一部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65********,回族,初中文化,开封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开封市禹王台区,现住址:开封市禹王台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豫B*****大型普通客车在开封市长途汽车站院内倒车过程中将被害人贾**蹭到并碾压,贾**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贾**负该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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