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镇**庄**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牌照湘A*****号牌重型普通货车,在湘潭县**建材厂内倒车去过磅时,不慎撞到了停放在厂区坪内正在装货的湘A*****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导致被撞货车车身晃动,致正在被撞货车上装货的焦某某跌落在地面上,致使其头部受伤。随后焦某某被送往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2020年9月24日,被害人焦某某在其家人将其转院回河南老家后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到杨嘉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焦某某家属达成协议并己履行,被害人焦某某家属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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