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其购买的牌照号为湘******小型货车为吴某甲家倒车运土时,后轮碾压到在一旁计运土车数的吴某乙,致使吴某乙当场死亡。经查,被不起诉人2018年购得牌照号湘******蓝俊小型货车并借他人身份证将该车过户,被不起诉人案发时不具备驾驶资格。被害人吴某乙尸体经解剖检验,鉴定意见为“吴某乙符合车辆碾压胸腹部导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及脊椎损伤死亡。”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乙家属58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及收条。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湘******小型货车已退还给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