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县检一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阿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阿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林勇,阿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阿坝县**乡**村一青稞地中驾驶收割机收割青稞途中,不慎将被害人尕某某碾压,随后尕某某被送往阿坝县人民医院抢救的过程中死亡。经鉴定,尕某某系挤压伤致死。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车辆退还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左兆伟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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