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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8********,汉族,文盲,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长宁县**镇**村村民方某某家中帮忙办理方某某母亲丧事。当晚20时许,李某某酒后在方某某家场坝内与被害人石某某打闹过程中,不慎将石某某推倒在地,导致石某某头部受伤住院,经长宁县人民医院诊断系特重型颅脑损伤。2020年1月3日,石某某家属将石某某从长宁县人民医院接回家中。当日15时许,石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和解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内容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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