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市**乡**村**屯**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德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吉H*****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封闭施工区**公里加**米附近时与在施工区内行走的于某某相撞,造成于某某死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