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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3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吉林省**县**镇***屯。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9时30分许,在诸暨市**街道****工地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挖掘机运输护筒,在倒车过程中未确认安全,碾压蹲在路边清点钢管的工作人员即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左胸背部、腰背部遭碾压致胸腹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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