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2********,汉族,大学本科,监利县**镇人,住监利县**镇**宿舍,案发前任监利县**农场信用社**。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无。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至2014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为**信用社**,第一责任贷款人,共发放贷款180余笔,造成逾期贷款700余万元不能收回。至2019年12月,李某某尚有责任贷款6245940元没有收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材料不能查明哪些笔数的贷款属于是违法发放的贷款,违法发放的贷款违反了什么国家规定不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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