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82********,汉族,大专文化,出生于南京市溧水区,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019年9月22日,李某某明知本工程施工手续不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安排南京**有限公司下属工程队在南京市江北新区定山大街与滨江大道路口的电气管道开沟槽施工,导致该施工单位人员洪某某被坍塌的土方埋住而死亡。经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李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案发后,南京**有限公司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该案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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