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62********,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建设资质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从虞某某处承包本市**街道**路**号厂房的工地施工,后将粉刷工程分包给吴某某(另案处理)。该工程并未设置隔离带、安全牌、安全指导员等安全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吴某某安排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清理二楼建筑垃圾,并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可将建筑垃圾从二楼直接扔到一楼。
2019年7月16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二楼清理建筑垃圾时,在未确认一楼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将水泥块从二楼扔至一楼,导致被害人李某乙(男,时年53岁)被砸中。被害人李某乙颈椎、胸椎多发骨折,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9日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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