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宁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恒祥国际**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5日至6月22日、2020年8月6日至9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6、2020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宁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18日,宁夏**贸易有限公司承包宁夏**有限公司五车梁矿厂开采矿石,公司任命陈某某为五车梁矿厂矿长,全权负责矿厂生产及安全。在矿厂生产期间,龙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违反装载机操作规程驾驶装载机作业时,将现场工人雍某某轧伤后死亡。经鉴定,雍某某符合车轮碾压致闭合性胸部损伤、开放性腹部损伤并大失血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为宁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矿山工作全部由陈某某负责,李某某对矿山生产、作业不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