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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5********,汉族,初中,山西广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住开发区**小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建设北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薛某某系华瑞首府四期工地一名员工,2020年3月28日薛某某在攀爬20号塔吊时坠落死亡,作为承建开发区华瑞首府20号楼土建工程的是山西广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和安全员周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朔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侦查认定的事实与事故调查组的专家鉴定报告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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