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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市相城区**镇**街**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4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2月1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为“相城经济开发区**街道**电器商行”的法人代表,并且作为在苏州市相城区**花园**区**幢**室施工空调的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对该施工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缺失,在不落实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交底,未对作业现场实时管理的情况下,安排顾某某至苏州市相成区**花园**区**幢**室进行空调外机安装,安装过程中顾某某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致顾某某从**花园**区**幢**室阳台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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