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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鱼台县,住****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辉南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庆阳镇中央堡村北面的水田地里,在驾驶收割机收割水稻时因操作不当将捡稻穗的被害人曹某某撞到,随后曹某某被卷入到收割机履带内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系胸腔脏器合并腹腔脏器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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