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公刑不诉〔2018〕5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巷村**号*户,2017年12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栾某某口头约定,由李某某承包栾某某位于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自家自留地里面的山坡平整工程,栾某某每天付给李某某人民币1300元。后李某某招聘陈某某等人进行平整施工,但栾某某、李某某没有为工人提供安全设施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018年12月7日,陈某某等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山坡塌方,土石从山坡上滚落,将陈某某砸伤掩埋。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陈某某符合被塌方的泥土掩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电话报警,与栾某某一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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