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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单县人,个体经商,住单县**镇**楼**村**村**号。2020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7月3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安排工人滕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路交汇处东北角其经营的**物流内从事高空装卸工作,导致装卸工人滕某某在货车顶部装卸货物时失足跌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滕某某死亡的具体原因不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事故责任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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