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乡**街**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7日、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7日);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中建国泰建设有限公司所承揽的北人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污水管道改建工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新媒体产业基地管委会辖区)施工现场**,其在自身不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接线,造成设备电源点漏电,导致工人苑某某(男,殁年五十一岁)于2019年5月25日17时许触电死亡。经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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