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7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矿区**区装载机操作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装载机在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矿区**区的洗砂机旁边进行装卸作业,将堆积在该地的泥堆搬走另放他处。当夜凌晨03时许,被害人方某某走到正在进行装卸作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旁,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借火抽烟,被害人方某某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打火机点烟后,就把打火机还给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然后朝洗砂机方向走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随后便倒车作业,将站在其左后方的被害人方某某撞倒并碾压致死。

2019年6月29日,在文昌市蓬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在的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方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某某的家属135万元,被害人方某某的家属表示谅解。

2019年7月12日,文昌市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并于2019年9月2日作出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装载机操作规程试车,导致倒车过程中造成方贵进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直接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归案说明书、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框架图、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铲车承包协议书、案件移送书、文昌质量技术监督局回复函、文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复函、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巡逻排班表、人民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父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吴挺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