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90********,汉族,文盲,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附**号,现居住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龚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聊天相识,二人逐渐熟悉,李某某当时已婚,认为自己与配偶蒋某某没有感情,遂在婚内与龚某某发展成为情侣关系,随后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2016年李某某被检查出怀孕,龚某某明知李某某已经结婚,有配偶,但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要求李某某将孩子生下来。2017年4月份李某某与龚某某的女儿出生,户口登记在龚某某名下。李某某和龚某某带着女儿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另查明,李某某与蒋某某于2010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李某某至2017年以来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后经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对其二人以涉嫌重婚罪立案侦查后,仪陇县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判决准许李某某、蒋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无前科劣迹,又系一级残疾人员,又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且在案发后,已与原配被法院判决离婚,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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