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77********,汉族,大专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中山市北区**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航波,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安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10月16日,李某某与夏某某在安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2015年6月,李某某在未和夏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处于离异状态,与刘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刘某某在2016年5月24日生下李某某的女儿。2017年2月,李某某在仍未与夏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在中山与吴某某谈恋爱并使其怀孕,2017年11月,吴某某在中山生下李某某的儿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化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实李某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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