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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乡**村**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北段**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逮捕。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1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份中旬,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北五百米租用了张某某弟弟的房子,并把房子靠近路边的一侧空地用铁皮围起来,在房子内建了两个水池,用于泡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2018年8月14日使用微信与在郑州市经营**商行的党某某联系,约定向党某某购买6箱糖精和15包甜蜜素,价格共计12300元,次日通过被不起诉人付某某623059100********账户支付给党某某12300元。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其妻子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带领其招募的工人在其租赁的张某某弟弟的房子内加工“糖精枣”,先把青枣倒入水池中,加入糖精钠,甜蜜素等添加剂浸泡,如果需要制作成红枣,还需要把青枣在烧滚的热水中过一下使枣外观变成红色。2018年8月21日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民警会同驻马店市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与**路交叉口北五百米处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付某某的加工枣的窝点进行检查,将正在加工“糖精枣”的谢某某夫妻予以当场查获,执法人员从加工枣的水池里捞出一袋未加工好的“糖精枣”(50斤),并当场扣押制作“糖精枣”使用的糖精钠和甜蜜素等添加剂,以及枣子销售清单。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多次从谢某某处购买48867斤加工后的枣子,金额为107480元,在湖南省长沙市进行销售。

另查明,2018年8月27日驻马店市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从谢某某处扣押的枣委托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8年9月6日鉴定结论是所检项目符合GB 2760-2014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样品枣中未检出糖精钠和甜蜜素成分。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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