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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兰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兰州市西固区**街自建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7月3日)。

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7日至2月6日,李某某与韦某某、刘某某合伙销售伪劣口罩,其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认定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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