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服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营的北京**服装有限公司在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路**号的经营场所内存放、销售“NIKE”、“ADIDAS”、“FILA”、“PUMA”、“BOY”品牌服装8540件,经上述品牌权利人鉴定,该8540件服装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总计45.945万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未遂,且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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