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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市**镇**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烟台**市****装饰城经营**厨具期间,在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孙某某等人处购买价值人民币8万余元的假冒“海尔”及“Haier”注册商标的橱柜,后加价向他人销售。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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