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局**镇**村***号。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10月份至2017年2、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施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情况下,明知标示名称为“MEDITOXIN”、“Neuramis”等产品是韩国生产,未经国内批准不得销售的情况下,事先商量并约定分成,由施某甲负责联系客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责注射,施某甲先后招揽顾客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湖州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注射肉毒素、玻尿酸等微整形产品。两人合作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2018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在施某甲租房处查获标示名称为"MEDITOXIN"等字样的物品。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案发时法律法规认定,标示名称为"MEDITOXIN"等字样的物品均按假药论处,印有“Neuramis”等产品系无证医疗器械。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阶段,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涉案药品不能认定为假药,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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