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Z3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5********,汉族,出生地为江西省**,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广州市**医院肿瘤科医生,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被害人万某某带儿子邓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广州市**医院肿瘤科看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万某某销售两瓶“索拉非尼片(印度药品)sorafenat”(中文名:“多吉美”)的药片,万某某购买后让其儿子邓某某服用,后发现邓某某身体出现发烧等症状。2019年8月29日,邓某某死亡。
经过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被害人万某某销售的两瓶“多吉美”为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