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2月21日退回本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2日,长阳**诊所经营者李某某驾车到安徽省亳州市,在该市“ 康美中药城交易中心”二楼一摊位购买药品,在未查验销售方《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包含“麦冬”在内的16味中药饮片在自己经营的长阳**诊所内销售。同年9月5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股工作人员在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对其销售的中药饮片“麦冬”进行抽检,送三峡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论是“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增补本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麦冬系“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为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021年2月7日
附: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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