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小区

本案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李某某通过微信向昵称为“99魔鬼瘦韩国瘦创始人拒接语音”的好友购买99魔鬼瘦减肥胶囊和小粉丸,并多次销售获取利润。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微信昵称为“99魔鬼瘦韩国瘦创始人拒接语音”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小粉丸含有比沙可啶成分,皆系食品禁止添加物质。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其销售对象为亲友,能证实的销售数额为330元,且本案没有造成伤亡后果。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将涉案小粉丸移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销毁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