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乡***村,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小区。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李某某通过微信向昵称为“99魔鬼瘦韩国瘦创始人拒接语音”的好友购买99魔鬼瘦减肥胶囊和小粉丸,并多次销售获取利润。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微信昵称为“99魔鬼瘦韩国瘦创始人拒接语音”销售的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小粉丸含有比沙可啶成分,皆系食品禁止添加物质。
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其销售对象为亲友,能证实的销售数额为330元,且本案没有造成伤亡后果。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将涉案小粉丸移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销毁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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