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刑不诉〔2023〕2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1********,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双桥镇**村**屯**号,系原武鸣县**计生用品店经营者。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11月9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敦煌市公安局在侦办赵某某(已判刑)、杨某某(另案处理)、李木某某(已判刑)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2020年11月以来,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在没有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情况下,从杨某某处进购虫草鹿鞭王、植物伟哥、雪域藏宝、藏秘肾宝片等保健食品,在广西省南宁市武鸣区**路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向他人销售。2022年11月9日,侦查员在李某某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现场查获未销售完的藏秘肾宝片1盒、硬到底2盒、蟲草鹿鞭丸1盒、德国黑金刚1盒、植物伟哥1盒、虫草鹿鞭王1盒、美国玛卡1、每粒坚1盒,极品伟哥1盒,圣龙肾宝片3盒、金牌玛卡1盒、雪域臧宝2盒。李某某先后销售金额达7000余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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