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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5********,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住兰陵县******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及其丈夫王某某在兰陵县**镇集市上所销售生猪肚经检验含有禁用兽药培氟沙星、氧氟沙星成分,所销售的生猪耳、生猪心、生猪舌含有禁用兽药氧氟沙星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否明知其销售的食品系有毒、有害食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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