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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界首镇**村**号,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连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7日14许,民警在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芦淞区**中路经营的“**成人”店铺进行检查中,查明其在店铺内销售违规性药,并现场查获“双效伟哥”性药产品27盒(共计54粒)。经株洲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双效伟哥”含西地那非有毒有害物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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