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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6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8199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以来,张某某(另案处理)在阿里巴巴、微信朋友圈从网络胶囊供货商处批量购进无正规产品标识的减肥胶囊,取名为“安柏林”减肥胶囊,自行设计包装后进行销售牟利。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减肥胶囊销售信息,并积极发展下级代理商销售“安柏林”一代、二代、二代增强版减肥胶囊。

2018年上半年至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张某某销售的“安柏林”减肥胶囊没有正规产品标识,仍为张某某代理销售“安柏林”减肥胶囊,其中销售“安柏林”二代增强版减肥胶囊600余粒,销售额约为6000余元,获利4000余元。

经对从张某某等人处扣押的“安柏林”二代增强版金色减肥胶囊进行检验,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西布曲明。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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