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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诉刑不诉〔2020〕2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将本案退回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14日,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 、8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多次协助其丈夫王某某(另案处理)将非法采砂所得赃款现存至王某某、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中。2018年9月6日,李某某在应知王某某的资金为非法采砂所得的情况,主动协助王某某将非法采砂所得的赃款114万元从王某某名下银行卡里转移至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李某某使用其母亲姚某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交于王某某使用,企图隐瞒非法采砂犯罪所得的赃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明知或者推定其明知王某某给其的钱来源非法,无法排除李某某不具备犯罪主观故意的合理怀疑,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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