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部**,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2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7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担任**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部**期间,与时任**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部**杨某某(另案处理)、**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部**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利用监管**违建工程的职务便利,索要或者收取业主或者负责装修的公司钱财,共计人民币316500元(含50000元未遂),为业主或者负责装修的公司进行违建提供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左右,李某乙(另案处理)为承建***期**街**号别墅的违建工程,找到杨某某,希望对方为其违建提供便利,后双方约定杨某某从中提供便利,完工后李某乙给杨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杨某某指示李某甲等人为违建工程提供便利,但李某乙还没正式动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2.2019年7月左右,****期**街**号车库违建工程的装修工头冯某某找到李某甲,希望对方为其违建提供便利。李某甲请示杨某某,杨某某授意李某甲与冯某某谈好处费数额,李某甲与冯某某谈妥并收取好处费人民币5500元。李某甲收钱后自己先拿走500元,向杨某某谎称只收取了5000元。杨某某、李某甲、罗某某各分占1500元,田某某分占500元。杨某某等人收钱后便不再阻止冯某某进行违建,使违建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4.勘验、辨认笔录。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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